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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692章 长安建制布告
    建安元年夏,赵剑回到长安。

    一路上,他反复斟酌着那个构思已久的独立机构模型,这个机构该实施了。

    自从汉献帝那道罢免官职诏文发布后,他就有了建立自己独立机构的想法!

    但,实施时机未到。

    如今,他的疆域又扩充了,徐州只剩彭城在吕布手里,但,已经是他的了。

    按史料记载,吕布还有两年。

    尽管两年后的事情不是他能知道的。

    但,以吕布反复无常,背信弃义,失尽人心这个最致命的性格硬伤;

    胸无大志,目光短浅,无成业之心的内因;加上刚愎自用,不听良言的核心性格缺陷。

    死的结果,是必然的。

    彭城由吕布占着,可为他抵挡刘备和曹操。

    青州有了吕虔,王修也调回了中枢,又收了文聘、魏延、龚都和陈砀。

    如今,蝗灾果然如期发生,他等的就是这个时机。

    他掌控的疆域并没有相连在一起,再不建立自己的独立机构,万一发生政令不通,会生出乱象。

    他清楚,朝廷罢官在前,若另立官制、建专属中枢,必被扣上“另立门户、起兵造反”的罪名,成为天下诸侯群起而攻击的借口。

    破局之法,在“借东汉旧制之壳,藏雁门军统御之核”:不设僭(jiàn)越名号,不用朝廷官阶,所有机构皆以“保境安民、治蝗屯粮”为旗号。

    他的这个机构,明面上是平民联合乡贤故吏的自发举措,暗地里却是一套只听他调遣、政令直达各地的完整体系。

    既让麾下雁门军上下一心,又让朝廷与诸侯抓不到半分造反的把柄。

    建安元年八月,赵剑在长安发布了“联防安民并屯兵建制告谕”:

    “庶民赵剑,偕诸官员、乡贤、州邑耆老、四方忠义,谨告云凉、司关、徐青及泰山贝丘、上庸诸地百姓、军兵:

    今蝗灾横生,兖豫荆扬禾稼尽殄,流民载道,寇盗蜂起,边鄙不宁,州郡残弊。

    剑已为庶民,然念苍生涂炭,乡土破败,夙夜忧叹,寝食难安。

    幸得沮授、傅干、王修诸故吏,陈登、吕虔诸乡贤,及四方义士共议,愿摒弃私怨,共渡难关。

    今设理事之制以安民生,议定屯兵之规以固疆防,皆按汉室旧典,地方联防之制,无分毫僭越之迹,唯以保境安民、治蝗济匮、防寇御边为职责。

    现将所有规制,布告四方,各地百姓军兵,需共知共守。

    一、定理事之制,总摄四方军政事务。

    长安开‘理事公所’,设‘理事院’,为各地军政联防议事中枢,掌屯粮调遣、兵备联防、文书驿传、屯田赈济诸事。

    剑暂代总理事,沮授、王修分任左、右辅理,另设军需、兵备、驿传三掌事,皆是庶民及旧部官员之身,军政之事合众合议而行。

    无官方官职及品级,唯凭公心行事。

    用‘赵剑’之私印及‘汉室联防’铜印,行文布告皆称‘檄’、‘谕’,不擅自称政令。

    因诸地疆域分散,互不相连,按汉室边地联防之建制,各州设‘镇理事府’,以地域定名,不称州府。

    云州为‘云州镇’,治所阴馆;

    凉州为‘凉州镇’,治所武威;

    司隶、关中为‘司关镇’,治所长安;

    徐州为‘徐州镇’,治所下邳;

    青州、兖州之泰山郡、冀州之贝丘合为‘青州镇’,治所临淄;

    上庸、西城、房陵合为‘上庸镇’,治所上庸。

    每镇设‘镇将’、‘理事官’,镇将领屯兵防寇御边,理事官掌屯田治蝗、安抚流民,各司其职,受长安理事院任免。

    二、立屯兵之制,固境卫民安土。

    各地军兵,皆按汉室屯田、乡盟旧制,农时力耕,闲时讲武,非官兵亦非私兵,乃保境安民讨伐宵小、奸逆之兵马。

    各地设‘联防大屯’,依汉室大屯旧制而定,兵民合一,联防互援,其建制、军职、军规列下:

    联防大屯建制:

    每大屯依防务所需,分设先锋、中坚、后卫三营,营下分屯,屯下分什、伍,层级昭然,令行禁止。

    军职设置:

    皆按汉室屯兵、联防旧称,无品阶,报理事院备案认可。

    大屯督。每大屯一人,由各镇镇将担任,总辖本屯屯兵,掌征兵、调兵、战阵指挥,受长安理事院直管;

    营督。每营正副一人,辖营下诸屯,掌营内训练、战阵部署,听令于大屯督;

    屯尉:每屯正副一人,辖屯内兵士,掌日常训教、屯田守备、管理什伍,听令于营督;

    什长、伍长。十人为什,设什长;五人为伍,设伍长,为屯兵基层统领,听令于屯尉。

    屯兵军规:

    屯兵以保境安民为要,严禁劫掠百姓、擅离防区、欺凌乡党,违者由大屯督合议惩处,重者斥出屯伍,以儆其余;

    调兵需凭长安理事院檄文,加盖赵剑私印及汉室联防铜印,非寇贼做乱、蝗灾紧急之况,不得擅调,无檄文者,诸屯兵皆可拒命;

    屯兵按汉制‘三丁抽一、五丁抽二’募集,农时以耕为本,闲时以战为备,耕战相济,不废民生,不耗民力;

    若一地与贼寇作战需协助时,邻镇大屯即遣兵驰援,共卫疆土,不得延误。

    三、明合议之规,杜独断之弊。

    凡诸镇理事府屯田、赈济、调兵诸事,诸联防大屯征兵、作战、守戍之策,皆集本地乡贤、故吏、耆老、军职首领合议而定,要顺民心,合乡愿,以土治土,不施强令。

    长安理事院做好统筹、协调整合之责,所有决策皆公示于众,让百姓、屯兵共见,无独断专行之弊。

    四、表向汉之诚,候朝廷之旨。

    剑与诸人,皆为大汉赤子,虽无官职在身,但怀保境安民之心。

    今设理事、屯兵之制,皆因时势维艰,以此解地方危难。

    所有规制,一律按汉室旧典而建,无丝毫僭越朝廷之心。

    诸事既定,已遣人按汉室庶民上书之规,向许都朝廷陈情,详尽说明联防安民、立屯防寇之事由。

    详细呈报建制、军职之规。

    剑与诸人,心向朝廷,静候圣旨,若朝廷有令废除此制,必俯首听命,不敢有违。

    自今往后,诸地百姓、官员、军卒,宜同心同德,勤耕稼,守礼法。

    各镇屯兵,宜严训练,守军规,护乡土。

    顺令安民者,皆记功在册,以彰忠义;乘乱为寇、违令作乱者,诸镇合兵讨之,以正风气。

    愿四方百姓屯兵,相扶相济,戮力同心,共渡难关,再见大汉清平,苍生日安!

    布告四方,使众人皆知。

    建安元年夏

    庶民赵剑

    偕诸故吏、乡贤、四方忠义之士

    同告”

    (盖赵剑私印、汉室联防铜印)